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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自然人股权转让纳税前置是什么意思?有何法律依据?


【疑  问】

自然人股权转让纳税前置是什么意思?有何法律依据?


【答  复】

也就是自然人股权转让之前需要取得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参考一】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参考二】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8〕4号)规定:


一、关于法人股权转让税源管理

对企业法人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赠与、继承、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税源管控通过“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等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实施,即工商部门将办理的法人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地址、变更前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后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日期等信息,通过“青岛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实时传送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征管提供支持。


二、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应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管理工作配合

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配合,全面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发挥信息使用效益。同时,要认真做好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程序的宣传,杜绝“搭车核税”等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为股权交易提供优良服务。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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