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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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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小型超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我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应以取得的所有销售额,包括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判断是否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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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九项第六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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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目前属于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随着经营规模扩大,计划在8月份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9月1日生效。请问我公司三季度的申报应如何办理?

答:参照《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二期)》“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第8问,你公司需要在10月份申报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9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7-8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对应的小规模季度属期申报(即你公司7-8月所属期的申报),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如果你公司7-8月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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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无租使用上级公司的房屋,同时又将部分无租使用的房屋对外出租,请问房产税应当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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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价格如何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局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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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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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规定:“二、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联系我们进行了解或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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