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27-87605557 

一文汇总增值税热点,申报用的上!


1、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销售货物收入为40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合计20万元,申报表怎么填?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


免征增值税的20万元销售额填写在第10栏或第11栏,企业填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某小型商贸企业,2022年二季度销售货物收入为60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为40万元。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6号第三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2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40万元销售额填写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


另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二、免税项目”中,点“添加”,选择减免项目“0001045308|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40万元及免税额12000元。



3、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本月发生的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既适用免抵退税又适用留抵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顺序有先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5、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后还能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6、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后,前期未及时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

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并按规定抵减应纳税额。



7、购方开具的红字信息表已经跨月,是否可以作废?


答:可以,在开具次月申报增值税之前,在税务Ukey中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票查询-选择-右上角撤销。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扫码关注
扫码关注
027-87605557

公司总部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42号中建福地中心C座写字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