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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般人转小规模的几个实务问题



201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文件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号公告的发布,相当于把原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在2018年12月31日可以转为小规模的优惠又延长了一年!


但这个延长,不是简单的延长,和33号文相比,4号公告的适用范围更广,但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更多!


一、销售额如何界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如果企业在过去12个月有“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的情况,该销售额也应计入过去12个月的销售额。


二、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4号公告的规定,无论是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一般纳税人,还是提供“营改增”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只要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均可选择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原来33号文在设定转换门槛时,仅针对从事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提供“营改增”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从这个角度看,4号公告的适用范围明显更大。


三、一般纳税人可在什么时间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4号公告的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任一个月份申请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2020年开始,如无延续政策,则不再有此优惠。


四、纳税人的身份可否频繁转换

频繁转换就是,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来由于销售额下降,导致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是否可以再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此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对待:

情况一:原一般纳税人企业符合33号文的条件,在2018年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由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度如果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仍可选择继续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情况二:原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9年符合条件,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2019年度由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则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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